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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了38萬元加盟費 發現對方商標沒注冊

    2019-11-13 16:25:15?作者:?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授權方退還加盟商保證金、加盟費共計18萬元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3日訊 一對夫妻分別加盟了網紅餐飲品牌。經營過程中,夫妻倆發現特許經營地域內出現多家該品牌小店,而且均未花一分錢,導致夫妻倆的兩家“授權店”生意受到影響。而夫妻倆還發現,授權方竟然還未注冊商標。為此,夫妻倆將授權方告上法庭,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于近日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授權方退還夫妻倆兩家加盟商保證金、加盟費共計18萬元。

    加盟商: 要求提供商標注冊證書等資料,授權方無法提供

    林先生與劉女士系夫妻,他們在網頁上看到廈門海納全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海納公司”)發布的“泡面小食堂”的加盟信息。夫妻倆決定在莆田、贛州兩地開兩家“泡面小食堂”,于2018年6月22日,分別與賴某個人獨資的海納公司簽訂“泡面小食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莆田地區、贛州地區“泡面小食堂”名稱的使用、店鋪運營指導等,合同期限為一年。林先生與劉女士于當日通過銀行賬戶分別向賴某轉賬兩筆:一筆16萬元,銀行摘要體現為“加盟費”;另外兩筆3萬元,銀行摘要體現為“品牌保證金”。夫妻倆一共支付了38萬元“加盟費”。

    裝修過程中,夫妻倆要求海納公司提供“泡面小食堂”商標注冊證書等資料,但對方一直無法提供。且該商標至今未能核準注冊。

    店鋪開張后,林先生與劉女士發現同座城市里均出現多家“泡面小食堂”經營實體,而且別人不花一分錢就用了這塊招牌,而他們花錢加盟,卻因為授權方沒有商標權,導致無法維權,生意也受到影響。

    林氏夫婦還訴稱,海納公司在無法為加盟商提供保障的情況下,還以更換合同為由要求他把特許加盟合同原件寄回,導致他要維權時,連一份合同憑證都沒有。

    2019年1月和5月,林先生和劉女士分別提起訴訟,將海納公司及公司負責人賴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加盟費、保證金。

    授權方: 商標尚在申請中,雙方簽訂的只是服務合同

    在法庭上,海納公司否認“加盟”的說法。

    海納公司辯稱,合作之初已經告知對方,“泡面小食堂”的商標尚在申請中,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服務合同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海納公司提供的是運營指導和管理培訓服務。

    林先生和劉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他們曾收到海納公司工作人員發送的《品牌授權書》、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2018年7月底,公司還在微信群通知大家,為了升級公司品牌形象及提高識別度,全國所有門店要統一服裝定制,統一客服熱線,以及更新授權證書。

    海納公司解釋,“泡面小食堂”有較高知名度,且海納公司使用在先,海納公司許可林先生、劉女士使用的是品牌,品牌不同于商標的法律概念,品牌授權無需任何批準和備案?!芭菝嫘∈程谩蓖瑫r也是非注冊商標,法律并未禁止將非注冊商標授權他人使用。而且林先生、劉女士也派其雇員到廈門進行培訓,海納公司認為其已經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返還加盟費和保證金。

    經法官詢問,海納公司陳述,最早的“泡面小食堂”店鋪2017年開設,在廈門中山路由一案外人經營,公司并未直接經營該店鋪。海納公司知曉有未經其授權的主體以“泡面小食堂”名義從事經營,但因未取得注冊商標并未進行維權。

    法院判決:

    未真實全面披露信息 應返還保證金加盟費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涉案合同的性質是服務合同還是特許經營合同、林先生是否有權解除涉案合同以及關于返還的金額。

    法院認為,特許經營的核心要素在于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以及統一經營模式。在海納公司與林先生夫婦簽訂協議前,通過經營及宣傳,“泡面小食堂”已經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識別性的品牌。林先生、劉女士與海納公司簽訂協議的目的主要是借助“泡面小食堂”品牌的影響力和價值獲得經營利益,雙方對林先生、劉女士曾經使用“泡面小食堂”名稱進行店鋪經營的事實并無異議,海納公司亦承認更換合同是要將主體替換成“泡面小食堂公司”,可見,海納公司自始至終都在突出“泡面小食堂”品牌的影響力,反之如海納公司所稱僅系提供指導,單一個店鋪支付的費用達19萬之巨也不符合市場經營常理。

    同時,林先生、劉女士轉賬合同款時,注明是“加盟費、保證金”,而海納公司在微信群中曾提到的“授權書”、統一客服電話和服裝等內容,也表明雙方在指導服務之外還包含品牌授權、統一經營模式等內容。

    由此可見,本案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此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海納公司作為特許人應當向林先生、劉女士詳細披露其授權許可的“泡面小食堂”品牌的情況。海納公司辯稱林先生對商標未注冊的情況是了解的,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簽訂合同時其以何種方式向林先生、劉女士進行告知。且根據規定,特許人對于應當披露的信息不僅應當采取書面的方式,還應當出具回執說明,并由被特許人簽字。因此,法院認為,海納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已書面告知林氏夫婦,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海納公司在與林先生、劉女士簽訂合同時,其對“泡面小食堂”品牌資源享有權利的依據不足,從而直接影響加盟方實現“泡面小食堂”品牌經營價值的合同目的。同時,海納公司也未切實履行其作為特許人的義務,未真實、全面披露相關信息,且未披露的信息系涉及所特許的經營資源的重大關鍵信息,故林先生、劉女士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考慮到海納公司為林先生和林太太的經營提供了一定的服務,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酌定海納公司退還林先生保證金3萬元、加盟費6萬元,退還劉女士的金額同上。

    法官提醒:

    近年來,網紅餐飲品牌頻頻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辦案法官說,糾紛的背后反映出一些經營問題。法官提醒,加盟品牌時,一定要考察了解清楚相關的權利情況,比如是否享有商標權、品牌使用的圖案、文字是否擁有著作權等。如在加盟時上當受騙,應搜集相關證據,提起訴訟,依法維權。

    (福建法治報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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