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script id="sss0s"></noscript>
  • <tt id="sss0s"></tt>
    <li id="sss0s"></li>
  • <tt id="sss0s"><rt id="sss0s"></rt></tt>
  • <li id="sss0s"></li>
  • <li id="sss0s"></li>
  • 直通屏山|福建|時評|大學城|臺海|娛樂|體育|國內|國際|專題|網事|福州|廈門|莆田|泉州|漳州|龍巖|寧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東南網 > 法規宣傳進網站 > 正文

    貴重物品運輸中受損 快遞公司全額賠償?

    2020-11-16 10:03:51?作者:?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法官提醒:寄件時《服務條款》要看清 特別是類似“保價”加粗標明的部分

    剛剛過去的“雙11”,你剁手了嗎?不少消費者會趁著優惠活動“拔草”自己心儀已久的商品,其中不乏珠寶首飾、相機電腦、大牌護膚品等貴重物品。但如果收貨后需要退換貨,就要面臨貴重物品在郵寄運輸過程中可能受損的風險。

    快遞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損,責任由誰來擔?消費者能否要求快遞公司賠償物品全部價值金額,或是只能“按快遞費3至5倍賠償”?近期,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消費者寄運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均受到損壞,但最終物流公司需承擔的賠償責任卻不相同,這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容易被忽略的快遞公司《服務條款》暗藏玄機。法官提醒,消費者寄件時應注意閱讀快遞公司的《服務條款》,特別是其中加粗標明的部分,若未明確條款內容盲目下單,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①

    托運玉石保價2萬元 出現損壞索賠遭拒

    法院:保價條款系格式條款 物流公司應按保價金額賠償

    2019年4月4日,胡某委托某物流公司將兩尊玉石貔貅從福州市運送到河南省商丘市,擔心玉石在運輸過程中受損,胡某選擇了保價,金額為2萬元。

    但在貨物送達目的地當場驗貨后,兩尊玉石貔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損壞。胡某要求物流公司按保價金額2萬元賠償遭拒,遂訴至鼓樓法院。

    物流公司表示,《電子運單服務條款》約定:“實際價值小于聲明價值時,托寄物全部毀損、滅失,按照實際價值賠償;托寄物部分毀損、滅失時,則按照聲明價值和損失的比例賠償?!彼詰磳嶋H價值進行計算而非按保價金額進行全額賠償。

    但胡某認為,寄貨時是由快遞員下單取貨的,快遞員沒有告知關于保價條款的具體內容,自己對保價賠償的數額壓根不知情。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保價條款系物流公司預先擬定,且未與對方協商,屬于格式條款。而其中保價條款的賠償規則存在限制胡某主要權利的情形,在未盡到提示義務的情況下,對胡某無效,物流公司當按約定的2萬元保價金額賠償。

    案例②

    退貨途中商品損壞 要求全額賠償被拒

    法院:寄件人未選擇保價,不支持保價條款無效的主張

    2016年7月,邱某在淘寶網上購買了一臺價值2700元的音響設備,因發貨的設備型號有誤,經協商商家同意退換。于是邱某將該貨物交由某物流公司承運。

    退回的音響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壞,致使商家拒絕接收,造成了無法退換的局面。邱某要求物流公司全額賠償,但物流公司表示,邱某在寄件時沒有選擇保價,只能按《服務條款》中的約定,賠償5倍運費。

    而邱某認為,雖然快遞面單是自己在快遞公司門店內親自填寫的,但并未注意到記載于背面的《服務條款》及其中的保價條款內容,門店工作人員也未向其特別說明,其不認可保價條款中的約定,保價條款對自己無效。

    法官說法:

    寄件人將物品交由快遞公司郵寄,實際上雙方形成了貨物運輸合同,其中寄件人又被稱為托運人,快遞公司則稱為承運人。

    而保價條款就是寄件人與快遞公司關于特定寄遞物品損毀、滅失的賠付的約定,不經由雙方協商,屬于格式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而兩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則圍繞物流公司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以及消費者是否明確知悉格式服務條款中保價條款的約定。

    1、作為物流公司一方,在設置了保價條款的情況下還要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冤不冤?

    未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不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吸收了上述規定,其中提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官提醒:

    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服務條款中包含了保價條款,是否語義通順、意思清楚,如何保證消費者在下單之前已充分知悉《服務條款》內容,引導消費者明確其權利義務,這些都是物流公司在服務合同條款及締約流程的設置中必須考慮的。

    物流公司通過格式條款合理降低商業風險確有必要,亦為法律所許可,但在設置相關條款時如何能兼顧自身服務質量的提高以及對社會責任的擔當也十分重要,莫忘誠信經營的市場守則。

    2 、作為消費者一方,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損卻僅能主張部分賠償,虧不虧?

    未明確條款內容盲目下單損失,不虧!

    載于快遞面單的服務條款內容意思明確,不存在表述模糊、刻意引導的情況,且對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保價條款已作明顯的加粗加黑標識。即便通過網絡方式下單,確認訂單前也會彈出《服務條款》的提示窗口。因此,提供格式條款的服務方已盡到提示義務。消費者在未明確條款內容時就盲目下單,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

    實際生活中,大多數消費者在寄件時不會去仔細閱讀《服務條款》,易忽略其中的諸如保價條款等限制其權利的內容,對自身的權利義務并不明晰,事后易因對條款內容的不同理解產生糾紛。所以,作為消費者,在付款下單之前務必要認真閱讀《服務條款》中加粗加黑等作特殊標識的部分,對于不理解、有異議之處,可向客服人員咨詢或上網查詢,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閱讀: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專題推薦
    更多>>福建今日重點
    更多>>國際國內熱點
    新聞圖片
    更多>>娛 樂
    • 點擊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關于我們 | 廣告服務 | 網站地圖 | 網站公告
    國新辦發函[2001]232號 閩ICP備案號(閩ICP備05022042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編號:35120170001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閩網文〔2019〕3630-217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
    久久久精品94久久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