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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給“開盒”者治罪了!

    2025-08-20 10:08:52?作者:庹亞男?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將吳某慧、陳某強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作為參考案例入庫,明確為實施誹謗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這意味著俗稱的“開盒”,可以被依法認定為犯罪。(8月18日澎湃新聞)

    不妨來個前情提要:這位“開盒”者為了泄憤,非法獲取了他人的酒店入住記錄、出行信息等,并且捏造“桃色事件”,在網上大肆傳播,甚至牽連到高考在即的學生,最終導致老師蒙冤受查、教學中斷,無辜的學生遭受飛來之禍、承受巨大心理壓力……“開盒”的危害如同沖擊波擴散,嚴重波及無辜者。

    所謂“開盒”,是指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買賣他人個人信息,進而煽動網民進行騷擾、網暴、恐嚇等攻擊,給受害人造成莫大的精神壓力和傷害的行為。毫無疑問,“開盒”已成網絡空間的毒瘤。有人拿它當泄憤取樂的工具,有人則把它做成生意——明碼標價販賣隱私,借此煽動網暴、收割流量,甚至敲詐勒索,讓網絡空間戾氣橫生。

    本質上,“開盒”是“人肉搜索”的升級版、加強版。此類行為屢屢得逞,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門檻太低了——或源于“內鬼”監守自盜,或源于技術漏洞防護不力,致使“開盒”者如入無人之境,個人隱私頻頻“裸奔”。在過往案例中,由于“開盒”行為常面臨定性模糊、追責困難等問題,法律之手難以形成有效震懾,無形中助長了作惡者的僥幸心理。

    如何斬斷這只“黑手”?此案給出了精準的法律回應。人民法院明確指出,對于通過網絡“開盒”等方式公開曝光他人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同時,該案例也為認定“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提供了具體考量方向,為司法實踐清晰劃定了“開盒”行為入罪的標準和路徑。換言之,“開盒”作為犯罪鏈條的關鍵一環,無論其非法獲取的信息用于直接侵害還是非法交易,只要惡意昭彰、危害顯著,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這一明確的法律定性,猶如一記重錘,給所有“開盒”者敲響了警鐘,是對網絡戾氣的強力震懾。它昭示: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任何妄圖利用“開盒”侵害他人者,終將為其違法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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