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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犯罪前科當“吸睛”資本,危害不可小視

    2025-08-28 08:44:02?作者:郭元鵬?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據紅星新聞報道,近日,一名自稱某銀行支行前副行長的男子肖某開通社交賬號,通過講述入獄前經歷受到網友關注。該視頻賬號自8月19日上傳第一條視頻,一度收獲粉絲2.2萬。目前,此賬號已顯示為無法關注狀態,其視頻作品全部下架。資料顯示,肖某當年入獄是因其參與時任支行行長張某主導的特大金融詐騙案:以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或轉讓協議,并將錢款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余元。

    無獨有偶,此前河北衡水一民政局原副局長也因類似操作被推上風口浪尖。平臺雖已迅速封禁相關賬號,但這些事件暴露出的問題值得深思:刑滿釋放人員能否成為網紅?其中邊界何在?

    從法律層面看,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肖某服刑期滿,依法享有回歸社會的權利,以及選擇職業、表達自我的自由。然而,權利從來不是絕對的,它必須與社會責任和公序良俗相協調。

    刑滿釋放人員拿犯罪前科當“吸睛”資本,有礙公共利益,有違樸素的價值觀和正義觀。這些刑滿釋放人員走上網紅之路,本質上是在利用公眾的獵奇心理,以犯罪經歷和前公職人員的身份來博取流量,其行為可能帶來惡劣影響,一方面,可能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以肖某為例,那些被騙走畢生積蓄的受害者及其家屬,看到昔日加害者不僅未展現悔意,反而用“黑歷史”賺錢,將承受怎樣的心理沖擊?另一方面,當犯罪經歷成為談資或被包裝成“勵志故事”,將無形中向社會傳遞錯誤信號,會對處于三觀形成期的青少年群體構成誤導。

    由此,及時封禁此類賬號之外,我們還需探索建立長效機制,既保障刑滿釋放人員重新融入社會的權利,又要防止有人利用犯罪經歷進行不當牟利或誤導公眾。在這方面,監管部門可考慮出臺指導性意見,進一步明確此類內容創作的底線和邊界,明確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就業的行為邊界;網絡平臺也要當好“把關人”,應完善審核機制,從源頭入手,對相關內容實行更嚴格的上架審查。

    必須強調,我們鼓勵且積極引導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這也是他們的權利,但這種“重新開始”不應建立在對受害者情感的漠視和對社會價值的扭曲之上。刑滿釋放人員轉型網紅并非絕對禁區,但其內容創作必須恪守底線:不得美化犯罪經歷,不得消費原有職務身份,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不是對改過自新者的歧視,而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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