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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不是違法侵權的“免罪符”

    2025-09-16 17:02:40?作者:胡欣紅?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據近日“半月談”微信公眾號報道,今年3月,一則海底撈火鍋店內有人“向火鍋小便”的短視頻引發輿論廣泛關注。而后,上海黃浦警方發布警情通報,對涉案的唐某(男,17歲)和吳某(男,17歲)作出了行政拘留處罰。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決唐某、吳某及其父母向海底撈方面賠禮道歉;唐某父母、吳某父母賠償餐具損耗費和清洗消毒費13萬元,賠償經營損失和商譽損失200萬元及維權開支7萬元,共計220萬元。

    在這起事件中,兩名17歲少年的行為絕非無心之失。他們在向火鍋小便之后,還拍攝了視頻進行傳播,主觀惡意明顯。法院認定其“構成對財產以及以侮辱方式對名譽的共同侵權”,正是看到了其行為背后的故意性——17歲的年齡,已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卻仍選擇挑戰公序良俗,這樣的惡意行為顯然不能用“心智不成熟”輕飄飄帶過。

    220萬元的賠償判決,是一記沉重的警鐘,敲給所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長久以來,“未成年”標簽時常成為惡意行為的“免責金牌”,一些家長也習慣用“孩子還小”來逃避責任,導致類似破壞公共秩序、損害他人權益的事件屢有發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須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份判決用實實在在的經濟代價警示所有父母:監護不是一句空話,而是沉甸甸的法律責任。如果平時疏于管教,放任孩子漠視規則、肆意而為,最終父母必然要為自己的失職付出高昂代價。

    同時,這一判決也是對企業維權的一種鼓勵。以往的類似案件中,有的企業因維權流程漫長、舉證難度大而放棄追責。這一次,法院的判決明確將企業危機公關成本納入賠償范圍,且量化了商譽損失,不僅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司法范本,更向社會傳遞了清晰信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損害其財產、商業聲譽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后果。

    家長、老師等應讓更多未成年人明白,年齡不是違法侵權的“免罪符”,遵守法律規則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對家長而言,唯有摒棄“縱容即關愛”的錯誤觀念,給予孩子及時、正確的引導,才能培養出知敬畏、守規則、有擔當的下一代。這起案件也提醒每一個人,文明有序的社會環境需要大家共同維護,公序良俗的底線不容任何理由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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