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軍令狀”不能成為變相裁員的借口
| 2025-10-31 10:55:35??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簽了業績‘軍令狀’卻沒達標,公司就能直接開除我嗎?”近段時間,有勞動者在社交平臺表達困惑。有人稱所在單位在協議中列明“未達標即解除勞動合同”“任務未完成降級降薪”,有的被告知“簽了字就代表協議生效”。(10月30日《工人日報》) 近年來,一些單位以“責任書”“對賭協議”等形式,將業績目標寫入勞動管理,表面上追求效率、壓實責任,實則有時將其作為規避法定解聘程序、剝奪勞動者權利的便捷手段。企業目標管理本無問題,關鍵在于是把“軍令狀”作為完善治理、與員工共同進步的激勵手段,還是將其異化為變相裁員的工具?答案應是前者,以法律與制度為底線,以支持與激勵為前提,才能把責任轉化為員工努力的動力,實現企業與員工雙向獲益的共贏。 在企業日常管理中,任何以文本形式設定的績效要求,都不可觸碰法律底線,不能凌駕于勞動法及其強制性保護之上。將“軍令狀”直接等同于解除合同、自動離職,既違背程序正義,也容易成為規避社會保險、解除集體穩定責任的便利口子。企業在設目標、定獎懲時,必須明確其法律性質與后果,任何涉及終止勞動關系的安排都應走法定程序,而非以簽字代替裁量。 績效不是簡單設定一個數據,必須與市場、資源、崗位屬性與時間等相關要素掛鉤。為員工設定的目標要科學可行,將長期項目或需外部配合的指標強行拆解為短期“生死線”,容易導致短視行為、道德風險與內耗??茖W的做法是以崗位特性為基準,采用可衡量但具彈性的指標體系,并明確調整機制,遇市場異常、合作方變動或不可抗力時,指標能夠及時協商修正,而不是一刀切的懲罰。 績效管理應當是能力匹配與支持并舉的過程,而不是強加于員工的必須結果。用人單位在向員工提出更高要求時,應同時提供培訓、資源配置與合理授權。也就是說,將目標下放到個人之前,先評估勝任條件、配備必要支持,必要時提供崗位輪換或職業發展規劃。對于確屬不勝任的情形,按勞動法程序先行輔導與調整,而非直接以“未達標”為由實行裁員減薪等剝奪性措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任何形式的績效目標協議,都應該遵循程序和透明原則,這是維護雙方信任的關鍵。目標制定、考核方法、獎懲規則應通過民主程序或書面公示告知,確保勞動者知情并有申訴渠道。此外,激勵與風險要對等,不能只對員工提要求,不與員工擔風險??冃е贫热糁粡娬{懲罰而忽視激勵,必然導致員工抵觸與人才流失。真正可持續的目標管理應把收益與風險同等設計。完成目標的明確回報、未完成時的補救路徑,以及共同承擔外部不利因素的機制,構建利益聯結與責任共擔的勞動關系。 總之,“軍令狀”不能成為變相裁員的借口,也不應成為壓榨員工的工具。依法簽訂、以人為本、制度化運作,才能把目標管理從單向施壓變為共創價值的機制。企業要善用績效激勵這個管理工具,監管要完善配套規則,社會各方要共同監督,讓職場“軍令狀”成為共贏契約而非績效陷阱,使職場回歸應有的公正與活力,達到企業、員工與社會的多方共贏。(孫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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