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 2025-08-06 08:33:33??來源:福建日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福建省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轉化和運用 第三章 行政和司法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服務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轉化和運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遵循激勵創新、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知識產權議事協調機制,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工作情況納入營商環境評價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按照職責承擔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著作權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承擔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承擔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商務、衛生健康、廣播電視、稅務、金融管理、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和促進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文藝工作者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促進轉化和運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產學研用相結合的知識產權創新體系,創新促進知識產權轉化的機制和模式,重點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加強高價值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推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強化重點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導向,鼓勵將知識產權產出和運用作為利用財政資金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科技計劃項目等立項和驗收的內容和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提升知識產權的核心競爭力。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建立知識產權轉化工作機制,加強關鍵領域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營。鼓勵對具備市場前景的專利實施開放許可,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權利義務對等的知識產權收益分配機制,與職務成果完成人就知識產權歸屬、使用、轉移轉化、收益分配、爭議解決方法等進行約定,明確對職務成果的完成、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分享轉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數額。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作品創作和傳播,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作品登記;制定適應網絡環境和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和措施,推動著作權交易和優秀作品產業轉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的支持和服務力度。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自主創新,積極培育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綠色環保、海洋高新技術等有利于關鍵領域和重點產業發展的高價值專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鼓勵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培育本地區高知名度的商標品牌,引導和支持企業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品牌戰略。支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培育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 支持城市和區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游標識申請商標注冊,塑造特色城市和區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的培育、運用、保護以及對地理標志產品的宣傳推廣,建立優質地理標志培育機制,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地理標志產品展示推廣中心,提升地理標志產品品牌影響力。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根據自身行業和技術特點依法對其具有商業價值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建立商業秘密管理制度,明確保密內容、保密范圍、涉密人員、保密要求和泄密責任,采取約定保密義務、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和加強秘密載體管控等方式,保護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單位和個人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研發,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支持集成電路企業加強知識產權運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申請植物新品種權,鼓勵種質資源研發、育種材料創新、新品種培育和轉化推廣,依法保護實質性派生品種。 第十七條 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依法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或者算法加工處理形成的、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進行保護,探索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存證、轉讓許可、質押融資、價值評估、流通使用、權益保護等服務。 建立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鼓勵和支持數據處理者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取得登記證書。健全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交易規范,鼓勵和支持數據知識產權在工業和信息化等領域增信融資、交易流通等應用,促進數據資源有效流動。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加強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建立健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醫藥等前沿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傳統文化、傳統技藝、傳統中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知識產權提供指導、咨詢、信息等服務,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通過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地理標志申請、域名注冊、商業秘密保護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實現文化傳承、傳播和創新發展。 第三章 行政和司法保護 第二十條 本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構建權責清晰、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協同保護工作機制,推進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協作和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門、跨區域知識產權案件的信息通報、配合調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強知識產權領域協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開展快速預審、快速維權等工作,并可以受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委托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必要時,可以開展專項行動或者聯合執法。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對專利代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信息技術創新和運用,通過源頭追溯、在線識別、實時監測等技術手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創新知識產權案件查辦、糾紛化解方式。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指導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規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依當事人申請,依法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作出行政裁決前,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及時作出裁決。 第二十四條 本省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與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專家庫,選聘相關專業領域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官;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有關部門可以選擇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對案件的技術事實與專業問題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技術調查意見,提供必要技術協助。 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依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活動。 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發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依法懲治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知識產權司法協同中心。 人民法院應當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效,依法實施知識產權行為保全、侵權懲罰性賠償等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建設;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依法開展知識產權領域的公益訴訟。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八條 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等活動,有關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以書面形式作出相關產品、服務或者項目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并在簽訂協議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交易、投資、合作等市場活動中作出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 第二十九條 鼓勵依法成立知識產權行業組織。知識產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公約,開展分級分類評價,規范成員創造、運用、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鼓勵成員建立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第三方服務機構可以依法組建知識產權聯盟。 知識產權聯盟通過建立知識產權聯合維權、協同保護與常態化信息互通侵權監測預警等機制,以及共享侵權線索庫、聯合建設重點技術領域專利池等方式,共同防御知識產權風險。 第三十一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采取與其技術能力、經營規模、服務類型等相適應的措施,建立內部監管機制,防止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完善侵權投訴機制。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建立知識產權侵權快速反應機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權損害擴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權行為、處理糾紛。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知識產權識別、快速維權服務,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權行為、處理糾紛。 第三十二條 專業市場舉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發現場內經營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專業市場開辦者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等機制。 第三十三條 在本省范圍內舉辦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要求參展方作出參展項目和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展會主辦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設置工作站,并應展會主辦方請求協調相關工作人員、執法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進駐工作站,依法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進行處理。 大型文化、體育等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完善知識產權授權合作機制和風險管控機制,規范活動中知識產權的使用行為。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的方式和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清單,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布局,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建設,并與相關公共服務平臺相銜接,提供知識產權政策指導、信息查詢、法律咨詢、維權援助等公共服務。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圖書館等單位向社會開放知識產權信息服務資源,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第三十六條 支持建立專利導航機制,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并加強數據共享,為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實施等提供指引;推動各類創新主體通過專利導航支撐核心技術研發活動,防范知識產權風險,提升決策科學性;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在企業戰略規劃、金融投資、生產經營、產品研發中運用專利導航成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知識產權代理、運營、咨詢、評估、法律等服務機構發展。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業務,為中小企業、各類創新主體等提供專業化服務。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業監管機制,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加強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工作規范,推動制定知識產權鑒定技術標準,指導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托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電子存證技術,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公證服務。 第三十九條 企業發生的知識產權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和評議費用,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轉讓知識產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模式,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等金融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轉化運用項目的投資、融資活動。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的保證保險業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用于提升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轉化運用、地理標志運用、計算機軟件開發、海外維權等知識產權服務水平。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開展知識產權相關學科建設,推動高等院校加強與企業、科研機構、服務機構等合作,培養高層次的知識產權人才。 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健全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評價激勵機制,對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實施分類評價。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鼓勵自由貿易試驗區在知識產權培育創造、轉化運用、保護機制、公共服務、涉外維權等方面開展探索創新。 第四十五條 探索閩臺知識產權融合發展新模式,鼓勵和支持臺灣同胞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和執業,以及申報擔任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發揮臺胞科技特派員在農業科技創新中的作用,利用閩臺知識產權聯盟等合作平臺,推動閩臺知識產權產業項目對接、人才交流和保護協作。 加強與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等區域知識產權協同發展,建立知識產權交流合作和保護協作機制,提升知識產權區域合作水平。 第四十六條 拓寬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渠道,推動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地區和相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支持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引進國際知識產權高端服務機構,吸引跨國公司在本省設立研發中心和專利技術轉化中心。提升海絲法務區服務水平,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和服務功能布局,為企業提供涉外風險預警、品牌推廣及糾紛應對指導。 鼓勵企業加強海外知識產權布局,申請海外知識產權。支持本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境外設立執業機構,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服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采取自行協商、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以及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等方式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鼓勵當事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支持仲裁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仲裁業務,加強知識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 支持和鼓勵維權援助組織和社會力量依法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公益服務。 第四十八條 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機制,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風險預警提示信息,加強專家庫建設,為處理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專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鼓勵和支持重點產業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糾紛應對協作機制,提高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能力。 第四十九條 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知識產權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信用修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專業市場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價值專利,是指符合國家戰略需求、具有較高創新水平、較高法律穩定性、較高經濟價值和良好社會效益的專利或專利組合; (二)專利導航,是指在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中,以專利數據為核心融合各類數據資源,分析區域發展定位、產業競爭格局、企業經營決策和技術創新方向,服務創新資源有效配置,提高決策精準度和科學性的新型專利信息應用模式。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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