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電梯投放廣告 物業是否應告知業主
| 2020-09-17 07:23:00??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李女士:物業在小區公共電梯內投放廣告目前非常普遍,那么這些收入屬于誰呢,物業是否應該告知業主? 【解答】 鄭荔麗(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李女士,您好!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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