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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出錢資助子女 是贈與還是借款

    2020-10-21 15:54:34?作者:林揚陽?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法官: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應認定為臨時資金出借

    日常生活中,父母資助孩子十分常見。然而,這種資助是贈與還是借款?惠安縣人民法院法官通過該院審理的真實案例告訴你答案。

    張某紅與被告張某東離婚糾紛一案中,張某東提出因治療婚生子聽力疾病,向其母親借款4萬元,向其父親借款22萬元,合計26萬元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承擔。張某紅主張張某東父母給予的26萬元系贈與,并非借款,且張某東取得了婚生子的保險理賠款18萬元。

    那么,張某東父母給予的用于治療婚生子聽力疾病的26萬元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治療婚生子向張某東母親借款4萬元以及向張某東父親借款22萬元,合計26萬元,應依法認定為原、被告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紤]到出借人系張某東父母且張某東取得保險理賠款18萬元等因素,張某紅應支付張某東共同債務應承擔份額4萬元。

    一審判決后,張某東不服提起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臨時出借 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隨處可見父母給予成年子女經濟幫助,并且給予的同時并未明確是贈與還是借款,正因為如此,往往有很多人誤解父母的經濟幫助系贈與。正如案例中的張某紅也認為公婆給予的26萬元用于治療婚生子的疾病理所當然是贈與,并不是借款。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僅限于未成年人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而對于張某東這種已經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并沒有撫養的法定義務,更無撫養孫子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其個人財產享有自由處分權,是否資助成年子女應由其自行決定,除非父母有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均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不能視為當然的義務,否則容易助長“啃老”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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