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朋友擔保被債權人起訴 不執行裁定是否構成犯罪
| 2020-10-21 15:50:03??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謝先生:我之前為朋友做了擔保,朋友因欠債太多跑去外地躲避了。債權人起訴了我,法院也裁定我要還款。我雖然有錢還款,但是這筆錢我沒有實際花到,也擔心替我朋友還了這筆錢,就打了水漂,所以我沒有去履行該裁定。請問,我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 【解答】 曹文東(上杭縣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謝先生,您好!首先,鑒于您有能力償還該筆款項,建議您先去執行該裁定。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因此,您的擔保人身份也是本罪的構成主體。所以如果您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話,可能會構成犯罪。最后,如果您執行了該項裁定后,可向您朋友主張歸還該筆款項,并不會導致您的權益得到損害,如果您朋友拒絕歸還該筆款項,您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他。 |
相關閱讀: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