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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得人欲侵占遺失物 可否要求權利人支付保管費

    2021-01-07 16:58:45?作者:陳章群?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藍先生:前陣子我丟失了一部手機,丟失之后我連續好幾天打那個手機都無人接聽。直到半個月后,撿到手機的人才主動聯系我說要把手機還給我,但要我支付200元保管手機的費用。請問,這筆保管費用我該付給他嗎?

    【解答】

    李葆明(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藍先生,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撿到您這部手機的人未及時跟您聯系、亦未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假若未有不可抗力等有關因素耽誤,說明拾得人是欲侵占您的這部手機的。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因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所以您可以不支付這筆保管費用,可以要求他無償交還您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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