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債能否夫來還?
| 2020-11-10 10:46:01??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夫妻作為社會基本細胞家庭的重要構成部分,不僅因為他們有著共同的生活目標,也因為他們有著共同的財產,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不能分割的。那么,在出現夫妻一方對外負債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間主要財產登記在非債務人一方名下,往往不能直接對非債務人一方的財產采取司法措施,債權人該如何保障債權得以實現呢? 趙嘉(化名)與孫亦(化名)是好朋友,二人時常相聚暢談十分投機。某日,趙嘉為了做生意向孫亦提出借款,由于雙方是多年好友,孫亦又了解到趙嘉家住高端小區,覺得借款給趙嘉很可靠便同意出借款項。然而投資經營有風險,趙嘉生意失敗無法還上孫亦的借款。孫亦只得將趙嘉訴至法院,經過審理,法院判決趙嘉應當償還孫亦借款本息。判決生效后,孫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孫亦得知趙嘉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其所居住的房屋登記在她的丈夫李彬(化名)名下,孫亦只得將李彬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產。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痹撘幎ㄙx予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分割被執行人共有財產訴訟的權利,本案中,孫亦向法院提起了代位析產訴訟,請求確認趙嘉享有房屋50%的產權份額。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彬提出抗辯稱,涉案房屋登記在李彬名下是其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況且趙嘉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李彬不承擔還款責任,故不能以李彬個人財產清償趙嘉的個人債務。 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房屋是否屬于趙嘉與李彬的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登記于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由于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房屋,原則上首先應認定為夫妻共有。但如登記方主張房屋歸其單方所有的,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房屋符合歸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的涉案房屋是在趙嘉與李彬婚后購買的,盡管登記于李彬個人名下,但是李彬未能舉證證明該房屋符合法律規定屬于其個人所有的情形,因此,該涉案房屋不因登記于李彬名下而屬于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而應當認定為趙嘉與李彬的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孫亦提出的代位析產訴訟是否應當得到支持呢? 孫亦對趙嘉的債權已經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并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趙嘉現尚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怠于主張共有財產析產,阻卻了孫亦的債權實現,系屬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物的法定情形。因此,孫亦有權就趙嘉與李彬共有的財產提起代位析產訴訟。鑒于涉案房產系趙嘉與李彬夫妻共同財產,且未有證據證明趙嘉與李彬對涉案房產有約定份額,視為份額均等,故對于孫亦請求確認趙嘉對涉案房產享有50%的產權份額的主張,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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